會計24-01分期付款銷貨會計
24-1.1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6條,營利事業分期付款之銷貨,其當期損益得依下列方法擇一計算:
全部毛利法 |
依出售年度內全部銷貨金額,減除銷貨成本(包括分期付款貨品之全部成本)後,計算之。 |
毛利百分比法 |
依出售年度約載分期付款之銷貨價格及成本,計算分期付款銷貨毛利率,以後各期收取之分期價款,並按此項比率計算其利益及應攤計之成本。其分期付款銷貨利益並得按下列公式計算: 毛利百分比法之採用,以分期付款期限在13個月以上者為限。 |
普通銷貨法 |
除依現銷價格及成本,核計其當年度損益外,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高於現銷價格部分,為未實現之利息收入,嗣後分期按利息法認列利息收入。 |
※前項各種計算損益方法既經採用,在本期內不得變更。相同種類產品同期分期付款銷貨損益均應採用同一計算方式。不同種類產品,得依規定分別採用不同之計算方法,但全期均應就其擇定之同一方法計算其分期付款銷貨之損益,不得中途變更。
※前項分期付款銷貨在本期收回之帳款利益,應按前期銷貨時原採公式計算,不得變更其計算方法。
24-1.2計算方法
總額法 |
「應收分期帳款」以總額入帳,另設「未實現利息收入」作為抵銷評價項目。 |
淨額法 |
「應收分期帳款」以淨額入帳,不另設抵銷項目。 |
留言
張貼留言